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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保安公司为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,对上岗保安队虽配发电击棍和催泪枪、烟雾枪。为预防和制止车匪路霸行为,根据公安部(1992)10号文(发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)“守护银行、重要仓库、押运货币、贵重物资,要选择政治、业务以及身体素质好的队员担任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分队承担,并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枪支(枪支配发、购置渠道等管理规定另行通知)精神,1998年12月经市公安局报经市政府批准,成立了“东莞保安公司武装护卫队”,承担客户贵重物资、危险物品、巨额现金、长途客车等的守护或护送。“武装护卫队”成立以来,承担客户上述勤务,预防或制止了十多次车匪路霸行为,保护了客户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赢得了客户欢迎。但由于一些县、市公安机关没有看到公安部(1992)16号文,对保安配带枪支大加指责。有的公安局还以“保安不能配枪”为由,扣押我武装护送队员的枪支和证件(经我市公安局派员出面,已取回)。最近上级公安部门还一再强调,“保安人员不能配带手铐、电击器械”等。为增强保安的防卫和抗击力,东莞保安公司现将保安人员配带器械或枪支的必要性,作如下论述,望得到上级公安部的赞同,并明文下发,以便各保安公司理直气状的依法办事。
1、保安业务的特殊性。保安公司是企业单位,但不是一般的企业。正如我省公安厅明文 指出的“是公安机关领导下的一支治安防范专业队伍”。他承担的保安业务是治安瓴域的预防或制止违法犯罪勤务,他保护的是客户的人、 身财物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,他针对的是违法犯罪行为。保安的作用,已得到各级党政和社会的公认。上述保安的地位、作用确定,担负重任的保安必须配带相应的器械或枪支。
2、社会治安的严重性。当前社会治安的严重性是有目共睹的。1983年“严打”后,重大盗窃、流氓、强奸、杀人、抢劫等恶性案件,不仅发案多,而且具有团伙性、黑社会性、针对性、持械性、残酷性、机动性。在这方面的案例,我不想例举,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都可举若干。 这里我想借用两个地区的数据,从一个侧面说明问题;
据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在一份材料中称, 车匪路霸类似抢劫、伤害、杀人案件,仅2011年元月至10月,在龙岗区就发生49件,比1092年的87件多发62件,上升71%。
据四川省公安厅在两份“简报”中称,1993年元月至3月初,成都、达县、雅安等11个市地 州不完全统计,已破车匪路霸团饮167个,抓获犯罪分子1616人,缴获“五四”式手枪一支,火 药枪4支、管制刀具569把,缴获赃款赃物折价 42万元。4月下旬§5月,成都、重庆、自贡、乐 山、广元、泸州、万县、宜寞等12个市地州不完 全统计,共破获车匪路霸案件1229起,其中重特大案502起,抓获违法犯罪人员2049人,挖出团伙223个,成员494人,缴获赃款赃物折款几万元。
2012年3月,为保我市客运车到广州正常运行,我随我市“保安护送”车对沿线的治安情况进行考察。困我护送车挂有“武装护送”字牌 (现改为“保安护送”),沿途来遇车匪路霸挡车情况,(此前此后其他无保安护送车,均有被车匪路霸挡车行抢的情况发生)。在广州的江门市、中山市等区镇,均有一股路霸势力,大小为帮,各占一个地盘,利用各地客车只有包车牌、函,不能进站售票发车之际,拉客(主要是打工人员)吃款,控制客车自行售票,如遇驾驶员或乘客不从,轻者,他们挡客挡车,重者,持械威胁,出手伤人,强行勒款,收什么“保护费”、“赔偿费”,每次勒取数额均几千元以上,造成乘客乘车难,驾驶员行车难。就是我随车考察这次,在广州中山市的三乡镇,一伙路霸当着我这个身着警服的级警督还声称: “这是我们的路线地盘,不能在此停车售承”、 “路天坝的饭,一个吃点”。其成员登上车,就强行向乘客售票(用废票)。当前社会的冶安如此,今后的冶安情况如何?据前去年的案发趋势和今后国内外犯罪因素的渗透,可以预料社会冶安的严重性,只会有增无减。面对如此严重的治安情况和发展趋势,担负保安重任的保安队员,赤手空拳,就是凭七尺身躯和不怕死的精神,能保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吗?显然不能,必须配带相应的器械或枪支。
3、社会客户对保安的要求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,我国的经济建设更加发展,财物更加丰富,商品流通更加扩大,市场更加繁荣,国家、集体、个人更加富有,友好往来,大型商务、文体、旅游活动更加增多,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对人身、财物的安全保护,要求更多,要求更高。我“武装护卫队”成立以后,单位押送巨额现金、贵重物资,均有请东莞保安公司武装护送的。最近一单位承包长造大客车,在车行途中被车匪路霸抢劫,回来就请我武装护送。面对客户如此要求,如果担负重任的保安手无寸铁,岂能被请吗?自然不能,必须配带相应的器械或枪文。
过去公安部明文规定,保安队员不能配带器械或枪支,在当时的治安情况下,对于严格 枪支配发范围,严格枪支管理,防止发生意外,是对的,也起了严格控制、严格管理的决定作用,但就当前和今后的治安严重情况及保安肩负重任,这个限制已经不适应了。且公安部 1992年已下发16号《通知》,1993年底公安部二局又在广州八省保安座谈会上讨论了二局起草的《保安公司枪支配置使用管理规定》。可见公安部的认识和决繁是跟上时代节拍的。还有人会说:保安不是正牌军,配带器械、枪支会出司题,我认为这是观念和认识问题。就出问题而言,万事又不是全利无弊的。我们的党,我们的军队,我们的公安政法部队,其成员该是经过严格的择选,严格的纪律管理的吧?但在枪支的问题上,丢失的、走火的、故意枪杀的等等,不足偶尔的也出问题,是不是出了问题就不能配发枪支?非也!关键的问题是严格人员选用,加强教育,加强管理。东莞保安公司就是这样办的,其“护卫队”的建立,市公安局报经市政府批准,市公安局认可,兵队,在上岗的老队员中,选择退伍军人,在基层摘过治安、政治可靠、思想好、工作负责,可以处理事务和承担风险的同志担任,并经过治安形势、内卫勤务,使用武器和警械规定,正当防卫等有关内容的专业培训,其枪支,专人管理,出勤随有关证件登记发出,出勤归来收回注销其领导,由经理和选派到公司的干警亲自管理,扒员每次出勤,领导均有叮嘱交待,归来均有检查询问,并每月底进行小结,不断加强思想、纪律和枪支保管、使用的教育。由此,建队出勤数月以来, 没有发生枪支保管和使用不当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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